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7號聲 請 人 劉恩銓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武陸,受款人為宏城國際專業鍍膜有限公司,聲請人既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又未於向金融業者通知掛失止付時於掛失止付通知書內「票據掛失止付實際緣由」或「備註」欄內敘明如何取得該支票,復未於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狀紙內釋明其如何由受款人背書轉讓該支票,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函文聲請人具狀補正說明, 聲請人於106年2月10日收受函文至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上賀汽車興業股份│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06年1月25日│5,880元 │ER700725│受款人宏城國際專│ │ │有限公司郭武陸 │竹分行 │ │ │ │業鍍膜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