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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9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39號

聲請人
劉守樺即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荃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荃聖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06年1月11日新院千民寶106司司14字第0104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申報書影本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荃聖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收支表、損益表、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等為證。惟查,荃聖公司與案外人孟革新間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0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現仍上訴中,有本院民事案件查詢表附卷可參,是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荃聖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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