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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啟德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日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59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3年度司司第16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1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7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1月1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6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5月1日完結清算、以105年度司司字第6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1月1日完結清算,及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7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5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上揭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1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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