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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4號

清算完結展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54號

聲請人
阮妮蓮即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日就任為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在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7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2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3年度司司字第19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6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司司字第9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2月18日完結清算、以104年度司司字第19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6月18日、以105年度司司字第9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12月18日、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7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6月18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因目前公司帳上尚有資產待處理,尚未完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7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9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4年司司字第9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4年度司司字第19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5年度司司字第94號及以105年度司司字第17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2月18日完結天工通訊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5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展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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