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英俊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6年4月16日以新院千民寶106司執消債清1字第09122 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 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附表: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李英俊 │├──────────────────────────┤│⑴現金:3,424元(郵局存款61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3,363││ 元)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自行提出,由本院分配。 │├──────────────────────────┤│⑵投資環電股份有限公司6股。 ││ 處分方法:以1股10元計算共60元,由債務人自行提出, ││ 由本院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