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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英俊
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蕭清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政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6年1月6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6年4月16日以新院千民寶106司執消債清1字第09122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李英俊                │
├──────────────────────────┤
│⑴現金:3,424元(郵局存款61元、華南商業銀行存款3,363│
│  元)                                              │
│  處分方法:由債務人自行提出,由本院分配。          │
├──────────────────────────┤
│⑵投資環電股份有限公司6股。                         │
│  處分方法:以1股10元計算共60元,由債務人自行提出, │
│  由本院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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