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 請 人 信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琪 相 對 人 李世根 關 係 人 吳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世根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吳哲元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6年4月11日 ,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並簽 發面額5,000,000元本票乙紙。詎關係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已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0月13日新院千民 寶106司拍186字第027607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