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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儀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政叡
關係人
美域高有限公司即原來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尉祥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政叡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美域高有限公司即原來的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為132年2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103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年息百分之0.88計算,借款期限自103年1月28日起至105年7月28日止,按月付,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付清。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關係人僅繳付利息至105年6月28日止外,本金分文未償,尚欠聲請人本金3,000,000元,及自105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4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保證書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月24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19字第02164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2月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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