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范蓁宜

  • 原告
    新竹縣○○○區○○李曉玲
  • 被告
    黃元鴦永盛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范蓁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 請 人 新竹縣○○○區○○ 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代 理 人 李曉玲 相 對 人 黃元鴦 關 係 人 永盛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蓁宜 關 係 人 范蓁宜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永盛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8,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 11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永盛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關係人范蓁宜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 用15,1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 124年11月30日止,分期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關係人僅繳息至106年8月6日,尚欠本金15,100,000元,及利息暨違約 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黃元鴦於106年8月22日因買賣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貸放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11月13日新院平民 寶106司拍201字第031260號函,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得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經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