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冠誼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李美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邱子穗 兼法定代理 陳巧珍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振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106年6月1日 起至107年5月31日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107年6月1日 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遲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自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後,每月均正常繳款13,428元。然聲請人因長期擔任二班制輪班作業員,導致甲狀腺機能亢進,身體長期不適,經醫師診斷建議從事一班日班工作,是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1號准予延長履行期限一年至106年6月在案。然目前債務人 在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生企倉檢製版事務員,每月薪資約27,000元,嗣於106年5月間轉任職至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月薪約29,655元,仍然無法將薪資水準達到裁定時每月收入43,969元之狀態,故依約償還更生方案之金額顯有所困難。又債務人所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須定期門診追蹤等語,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第三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及105年11月至106年3月 薪資明細表影本、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錄取通知單等為據。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4年12月30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認可確定,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第三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在職證明書及薪資明細表、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錄取通知單等為證,又經本院審認債務人所提診斷證明書,因債務人所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致無法耐熱及須定期門診追蹤,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一年,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