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聲請人
隆元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冠宗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簽發之載金額新台幣37,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為有價證券,須以佔有票據表彰權利,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由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本件聲請人既主張其係執票人,自應提出系爭本票以資證明。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僅附本票影本,未能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通知命於文到五日內補正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紙,前開通知已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聲請本院逕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乏所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