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相 對 人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致祥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陳致祥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