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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林永昌即福久建材行
相對人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致祥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陳致祥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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