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相對人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詹世雄
相對人
詹國耀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0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6期債票面額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三期債票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3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准予變換,是聲請人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6期債票面額4,00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影本、10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影本、104年度存字第800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82號假扣押事件、104年度司聲字第284號變換提存物事件、104年度存字第379、800號擔保提存事件、104年度取字第750號取回提存物事件等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於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