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62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彭國書
相對人
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婕吟
相對人
相對人
邱國洲
相對人
邱坤淵
相對人
邱嘉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柒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8號民事裁定影本、105年度存字第24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提存債券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年度104字第司裁全字第448號假扣押事件、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105年度存字第24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於經濟部抄錄公司變更登記表、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