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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
    董渙樟曾毅文張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董渙樟 聲 請 人 曾毅文 聲 請 人 張洋 兼上列三人 之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建峯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渙樟、曾毅文、張洋等三人委由聲請人賴安國對相對人林建峯為意思表示,並依據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送達相對人「新竹縣○○鄉○區○路00號1樓」、「新竹市○區○○里00 鄰○○街0巷00號」二址,惟因郵局將上開信函以查無此人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固向相對人林建峯之「新竹縣○○鄉○區○路00號1樓」、「新竹市○區○○街0巷00號」二址為郵務送達,然上載收件人為「林建峯」,與提出瀚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林健峯」不符,有聲請人所提前開信封、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所為信函通知,雖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然難謂係對「林健峯」為送達。則聲請人即表意人顯係因自己之過失,未向相對人送達,其所為聲請,自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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