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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相對人
亞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八,餘由原告負擔。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拾捌萬零壹佰玖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36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一)命亞汰實業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二)駁回亞汰實業有限公司後開第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上開廢棄(一)部分,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開廢棄(二)部分,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亞汰實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陸拾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亞汰實業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反訴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亞汰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亞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本訴命亞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亞汰實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參佰陸拾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訴及上訴;及命上訴人為給付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及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關於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捌佰伍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確定,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亞汰實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      抗告費│       1,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鑑定費│      9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三審裁判費│      69,958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175,338元│                      │
│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過程如下(元以下│
│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部分:                                    │
│1、訴訟費用合計:101,900元(10,900+1,000+90,000) │
│2、相對人應負擔78﹪:101,900元78﹪=79,482元      │
│                                                    │
│二、第二、三審部分:                                │
│1、訴訟費用合計:73,438元(3,480+69,958)          │
│2、相對人應負擔96﹪:73,348元96﹪=70,500元       │
│                                                    │
│三、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149,98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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