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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岩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魏健羣
相對人
人 樓
相對人
張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岩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4259「6」89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24259「2」8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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