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為通知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璋終止代工訂單合約關係,以郵局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之送達,惟因郵局以相對人遷移不明將上開信函退回,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退件信封等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榮璋,以其公司登記地址「新竹縣○○市○○○路00號17樓之1」為送達。惟查,就相對人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已經該大樓之社區管理委員會代收,故並無無法送達之情事;另就法定代理人張榮璋部分,聲請人以公司登記址送達雖遭「遷移不明」退件,惟聲請人尚未證明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榮璋之戶籍地址「台南市○○區○○路000號」 ,亦有無法送達之情形存在,其所為聲請,難認已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