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墨根空間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俊偉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馮紹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怡婷 上 一人 之 樓之5 訴訟代理人 朱峻源 上列被告兼 反訴原告之 姜智揚律師 共同訴訟代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