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如鎂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