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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楊明箴

  • 當事人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黃如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如鎂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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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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