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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明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劉芯言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黃如鎂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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