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傢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東明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芯言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黃如鎂
- 訴訟代理人
-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具狀說明室內設計裝潢業者進場時間、施工項目及進度並附證據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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