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告
- 台灣迪肯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建斌
- 訴訟代理人
- 徐原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繳納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第一階段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6萬元,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7年4月16日(107)經研香字第04006號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