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蔡欣怡
- 法定代理人汪亞龍、江嘉芸
- 原告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法人、江忠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被 告 台灣楓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芸 被 告 江忠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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