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烔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素蓮
- 被告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9,512元。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21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