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4號
- 被告
- 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李文鴻
- 代理人
- 共 同 張育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建字第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