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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8號

原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告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被告
鍾堯明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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