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陳俊銘、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鍾堯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8號原 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珠 被 告 鍾堯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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