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小字第396號
- 原告
- 丁肇文即一舖食韓食品企業社
- 被告
- 翰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之9,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