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5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竹小字第524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蓮州
- 訴訟代理人
- 廖錦榮
- 訴訟代理人
- 郭衣玲
- 被告
- 吉客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民國106 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