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心泰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42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