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汪銘欽
- 當事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原 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42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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