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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原告
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心泰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憓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42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420元,尚應補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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