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15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芬即玥峰髮妍美學館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少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7 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