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339號
- 原告
- 彭寶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