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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339號

原告
彭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3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