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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89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389號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告
羅琪宜
被告
徐緞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羅琪宜、徐緞妹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徐緞妹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羅琪宜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羅琪宜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向原告辦理分期付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惟自106年2月19日起未依約清償,砌至106年6月27日止尚積欠原告175,000元,嗣經原告取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詎被告羅琪宜竟於106年6月14日將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徐緞妹,而害及原告債權之受償。被告間就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詐害債權之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羅琪宜、徐緞妹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5月26日所為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06年6月1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徐緞妹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6月14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羅琪宜之名義。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系爭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是因為房貸繳不出來,都是被告徐緞妹在繳,所以移轉給被告徐緞妹。被告有跟原告協調看可否分期付款,但是原告不同意,要求一次付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92號裁定暨確定證明、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異動清冊、被告羅琪宜最新新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等影本為證,並有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28日新地登字第1060007440號函檢送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羅琪宜、徐緞妹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債務人所有之財產,除對於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之總擔保,倘債務人將財產贈與他人,對於普通債權人,即難謂無詐害行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羅琪宜之所有財產,乃係其所負一切債務之總擔保,然被告羅琪宜對於原告所負之上開債務未清償前,乃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6年5月26日無償贈與被告徐緞妹,並於106年6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徐緞妹,顯係積極的減少其財產,因而使得債權人即原告之債權不能由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獲得任何程度之清償,是被告羅琪宜、徐緞妹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顯均有害債權人即原告之債權,則原告訴請將被告羅琪宜、徐緞妹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徐緞妹並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6月14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被告羅琪宜之名義,即非無據。

(三)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將被告羅琪宜、徐緞妹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予以撤銷,被告徐緞妹並應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6年6月14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回復為被告羅琪宜之名義,尚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註│
│號│縣  市│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新竹市│虎山│559   │  │81.84   │2分之1    │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號│建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權利範圍│
│  │      │          │          │建築材料及│樓 層 總 面 │附屬建物│        │
│  │      │          │          │房屋層數  │積          │及用途  │        │
├─┼───┼─────┼─────┼─────┼──────┼────┼────┤
│1 │216   │新竹市延平│新竹市虎山│住家用    │103.50      │        │2分之1  │
│  │      │路2段307巷│段559地號 │加強磚造2 │            │        │        │
│  │      │54號      │          │層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字第38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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