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逸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德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