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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聲請人
逸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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