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調字第376號聲 請 人 逸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智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基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7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