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204號聲 請 人 偉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奕昊 相 對 人 吳家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除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外,須徵收聲請費。同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載明調解聲明及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