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調字第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陳克繩
- 聲請人
- 陳優美
- 聲請人
- 陳克恭
- 聲請人
- 陳克明
- 聲請人
- 陳清美
- 聲請人
- 陳泰安
- 聲請人
- 陳怡儒
- 聲請人
- 陳怡靜
- 共同代理人
- 魏順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永忠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吳美卿、馮美鈴及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吳美卿、馮美鈴及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座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地籍圖,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聲請人起訴狀雖載明相對人即被告等人之住所,然同時載稱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之住所係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吳美卿、馮美鈴則不知實際住居所,而暫依相對人即被告吳永忠之住所記載,且聲請人同時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惟亦未載明受訴訟告知人黃進雄之住所,於法均有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