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振澄
- 代理人
- 王明川
- 代理人
- 鄭志勇
- 相對人
- 無極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國泰(男、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號)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四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鄭清維於民國104年8 月18日死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鄭清維於104 年8 月18日死亡一情,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向經濟部為變更登記,復有變更登記表1 份為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要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參考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戶籍謄本資料,認陳國泰為相對人最多出資額之股東,且具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核其智識程度及利害關係應足夠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該公司保障權益,爰選任陳國泰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