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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號

聲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理人
王明川
代理人
鄭志勇
相對人
無極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國泰(男、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路○○○號)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四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鄭清維於民國104年8 月18日死亡,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俾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鄭清維於104 年8 月18日死亡一情,有戶籍謄本1 紙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未向經濟部為變更登記,復有變更登記表1 份為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要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參考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戶籍謄本資料,認陳國泰為相對人最多出資額之股東,且具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核其智識程度及利害關係應足夠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該公司保障權益,爰選任陳國泰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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