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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請人
林國華
相對人
林榮源
相對人
賴玲玉
相對人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另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是倘執行程序尚未開始或如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再者,於執行程序開始後,若債務人未符合上開所述「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要件時,亦無從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其之「聲請暫停強制執行終止租約狀」所載。

三、經查,就兩造所涉之收回耕地准予強制執行之本院一0六年度地聲字第一號、一0六年度抗字第三十五號事件,以及台灣高等法院一0六年度非抗字第一0四號事件,已分據本院、台灣高等法院於一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一日予以裁定,此有上開裁定之網路列印裁定各一份附卷可憑。惟查,相對人並未執上開裁定為執行名義,予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其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卷第三十二至四十頁),則本件既無執行程序存在,自無停止執行之可言,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理,無從准許。況聲請人亦未就前開之裁定,提起符合前述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相關訴訟,此亦經本院查明,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單在卷可查(見卷第十九至三十一頁),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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