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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

聲請人
彭金勝
相對人
曾彭瑞杏

      吳溪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八三三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一一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全案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揭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9年台抗第776 號裁定同此意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曾彭瑞杏將登記為相對人吳溪淞所有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5 、136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 號)等不動產予以查封執行,茲因上開不動產實際上為聲請人所有,且相對人曾彭瑞杏係相對人吳溪淞之岳母,其二人間並無上開債務,係通謀虛立上開執行名義之假債權,企圖藉由前揭強制執行程序達其謀奪聲請人財產之目的。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上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8332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8332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確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及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0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8332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38332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相對人曾彭瑞杏聲請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17 萬元及其中230 萬元之法定遲延利息,聲請執行標的為拍賣債務人即相對人吳溪淞所有之坐落新竹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5 、136 建號建物,已將之查封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述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茲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上開執行事件強制停止執行期間,相對人曾彭瑞杏即受有未能接續執行拍賣上述已受查封財產而立即受償之損害,是本院審酌相對人曾彭瑞杏上開執行名義之債權額,其因未能即時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之損害額,暨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情之繁簡程度,及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 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及1 年,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曾彭瑞杏之執行延宕期間約為4 年6 個月等情,則以上開債權金額按法定利率計算,本件相對人曾彭瑞杏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所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失額約為93萬8250元【計算式:417 萬元×5%×(4 +6 /12 )】,爰准許聲請人於供上述擔保後,在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0 號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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