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卓士傑即立達門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