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 告 峯元工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龍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