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軍天即黃帝、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