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 原告
- 李樹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元(月薪78,000元×12月×10年=9,3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