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告
李樹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元(月薪78,000元×12月×10年=9,3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