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 告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 訴訟代理人 孫偉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蠡(上海)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參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