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 告 江信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