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彭淑苑
- 原告洪岳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原 告 洪岳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金投資有限公司、黃肇雄、劉昉、王陸海、潘玉華、張金堅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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