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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

確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告
洪岳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金投資有限公司、黃肇雄、劉昉、王陸海、潘玉華、張金堅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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