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5號原 告 千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平凱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