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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彭淑苑

  • 原告
    田晋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田晋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鈺明、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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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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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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