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田晋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鈺明、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