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益嘉企業社即姚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