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 告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名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正同、李炳輝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另聲明第二項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