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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原告
友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志成
原告
宏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以超
原告
安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顏曾安
原告
吉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萬松村
原告
六奕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森川
原告
申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慧娟
原告
麒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裔梃
原告
吉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有富
原告
國立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鶴年
原告
上林金屬扶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青
原告
大元景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田俊華
原告
三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杜勝美
原告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原告
立宏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照
原告
群榮黑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宗
原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原告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原告
泰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得全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良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柒萬肆仟零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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