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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告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送達代收人
陳秋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雙華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壹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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