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原 告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陳泳 訴訟代理人 郭心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仲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宏城